根据价值构成OV和IV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两者应当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可供参考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3.1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注重的未来收益,即把当作能够获得收益的特殊商品来处理,并不是去简单地考察ΣC和ΣV的每项构成。这种方法是将在剩余有效期内预期创造的总收益折算成价值评估时的现值。即:
的 n P[,i]
= Σ ──────
评估价值i=1 (1+r)
[i]式中:P[,i]——使用该第i年的收益额
n——预计使用年限
r——贴现率
收益现值法既能反映内在价值IV, 又能反映出外在价值OV,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价值评估方法。但是,它也有其缺陷。 因为该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取决于P[,i]、r、n三个参数,特别是参数n,即的有效使用年限是很难事先确定的,尤其是那些“老字号”,如美国Coca-Cola、中国的“同仁堂”等。
3.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基本思路是实际投入在被估的历史成本按现行市价重置。显然,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是的外在价值。因为它是按现有的市场、技术条件,重新开发、生产一个同样品牌需要的成本作为价值的评估方法。在价值评估的实际操作中,重置成本法较多地采用投入成本累加法。即:的 n= Σ C[,m](1+i)[m](1+j)[m]
评估价值 m=1式中:C[,m]——第m年投入开发、生产的本金
i——本金化率
j——通货膨胀率
m——资本投入年限
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是的整体价值。尽管这种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往往偏低,但是在品牌交易市场上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因为,品牌转让交易过程中,转让更多的是外在价值OV部分,而IV部分是很难全部随之转让的。如内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企业经营理念、经营作风、经营态度就很难随之转移。
重置成本法是在假定商品会越来越值钱、的价值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受到自然磨损的前提条件下,即成本不存在折旧摊销问题。
3.3市场结构法
市场结构法评估价值的逻辑是任何品牌的价值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来得以体现,不同品牌的价值与该品牌的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创利能力、市场发展潜力成正相关关系。市场结构法就是在综合了上述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对价值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
(1)的市场占有能力。 主要通过各自市场集中度大小来作比较。某的市场集中度计算公式为:
CR[,a]
S[,a]=───────
n
Σ S[,i] i=1
其中:S[,a]——a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内的市场销售总额
S[,i]——第i个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内的市场销售总额
n——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数
(2)的市场创利能力。 主要通过销售利润率来衡量企业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能力。
(3)的发展潜力。这部分指标比较复杂, 旨在说明某种在消费者心目中超过一般普通商品的特殊地位,以及该在同类商品市场上可能继续占据或扩大优势地位的能力。代表指标可以设计为:“受喜爱品牌提及率”、“未来购买品牌意向率”等。相关资料可以通过专家意见法、系统调查法、抽样调查法取得。
以上三项指标,针对不同行业的具有不同的调整系数。我们可以根据具体计算结果,按照一定的区段划分标准,换算成为某一得分值。然后,将被评估与另一已知评估价值的作一对比,确定被评估的价值。
某一可比照
的价值被评估的
=───────× 评估价值 某一可比照 三项总得分
的的三项总得分
假定“万宝路(Marlboro)”的价值为446.14亿美元,该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创利能力、发展潜力三项指标总得分为9.50分。另据市场调查分析,国产“红塔山”的三项指标的综合分值为0.91分,则:
“红塔山”评估价值=446.14/9.50×0.91=42.74亿美元